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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0-12-16 17:59:01

  在治安责任方面,《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规范的是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安全责任。明确要求:“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成都消防改造了解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东莞出租屋管理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存在企事业单位租赁某栋或者某几栋房屋,提供给本单位职工居住;二是少数群众在遗失身份证件后有租赁房屋居住需求。

  巡警支队负责人表示,针对上述两种情形,东莞在立法过程中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出租人、管理人可以向持公安机关开具的有效身份证明的群众和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此外,《条例》还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为外国人、港澳同胞、台湾居民等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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