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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消防管理规定》下月施行
更新时间:2019-05-16 17:14:33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下月起烟台将施行《烟台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进行了具体规定,为预防电动车火灾发生,还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充电进行了详细规定。1月8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烟台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出台相关情况。
《规定》共28条,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第4条明确了市、县和乡镇(街道)三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消防工作,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将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组织开展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村(居)、社区为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单元,在网格单元内的单位、村组、村(居)民楼院及其他场所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动态管理工作。
为切实加强电气火灾防控,减少火灾事故发生,《规定》*3条对探索推广电气火灾技防、物防措施进行了明确,鼓励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文物建筑、劳动密集型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居民小区和当地重要建筑、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效遏制电气火灾的发生;第24条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及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每年对辖区内公共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开展检测,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明确了供电企业应当加强检查,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或者用电单位、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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