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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8-10-29 17:32:51

  出租屋消防安全必须达标!新出台的《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东莞市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对于国家和省里关于出租屋方面的管理条例,东莞的《条例》将更加严格。

  成都消防改造留意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至(九)项规范的是出租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原文明确规定:“出租屋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且在房屋出租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东莞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解读称,本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的。

  “上面这些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消防不过关不能对外出租。”东莞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称,东莞一共有45万栋出租屋,其中大部分自建出租屋都不满足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建筑。在过去几年内,东莞已发生过多起出租屋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惨痛教训。因此,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必须按照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对出租屋施行消防安全改造,以达到最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方可用于出租。“接下来,将动员社区、村委以及房主,严格执行。”

  成都消防改造提示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要求出租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公安部门表示,这是根据当今电动车充电池引起火灾多发现状而专门制定的。目前,东莞出租屋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大部分使用锂电池,且电池质量和充电电路质量参差不齐,极易起火和爆炸,燃烧猛烈,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不可租房给身份不明人士

  在治安责任方面,《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规范的是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安全责任。明确要求:“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记者了解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东莞出租屋管理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存在企事业单位租赁某栋或者某几栋房屋,提供给本单位职工居住;二是少数群众在遗失身份证件后有租赁房屋居住需求。

  巡警支队负责人表示,针对上述两种情形,东莞在立法过程中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出租人、管理人可以向持公安机关开具的有效身份证明的群众和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此外,《条例》还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为外国人、港澳同胞、台湾居民等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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