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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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不过关最高可罚款30万

更新时间:2017-05-25 09:37:57

  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律责任:《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火灾隐患通常是指单位、场所、设备以及人们的行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阻碍火灾扑救等潜在的危险因素和条件。积极查找举报身边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重大火灾的发生,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是每个市民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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