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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上)

更新时间:2017-03-17 15:10:27

  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m²(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²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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