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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一般要求

更新时间:2026-06-12 14:51:20

  (一)一般要求

  1.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为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为保证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不应破坏防火分区,擅自拆除防火墙及墙上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围护构件或改变其位置及类型。

  3.防火门开启方向上不应有影响开启的障碍物,常闭防火门门扇不应使用插销、门吸、木楔等物件保持开启状态,常开防火门不应采用插销将门扇固定在开启位置。

  4.防火卷帘导轨应无变形、轨道内无阻碍卷帘下降的障碍物,防火卷帘下方不应有影响卷帘正常下降的障碍物,地面应标注明显的警示标志。

  5.不得采用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难燃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构)筑物。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要求。

  (二)防火分区

  1.为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应划分防火分区,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2;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m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根据使用功能及消防设施和建筑装修情况对其防火分区大小作适当调整,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3.考虑到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0m2;当总建筑面积确需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将商店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三)防火分隔及封堵

  1.建筑内上、下层之间不应开设连通的开口,当确需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且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单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当设置中庭时,开口周围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等,且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2.为防止火灾通过各类竖井垂直蔓延,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部位不应开裂、脱落。

  3.不应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内堆放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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