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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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场所所在建筑通过消防验收(含备案)

更新时间:2026-02-11 10:04:41

  (一)根据《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川办发〔2018〕95号)规定,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且办学场所所在建筑通过消防验收(含备案)。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规划许可文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在《申请表》中载明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双方租赁合同编号。

  (三)校外培训机构未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工程的,以及申请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办学许可证(或变更办学许可证)时不得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四)消防救援机构在接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抄告(或数据共享)的已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后,应及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社会单位名录库,并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五)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学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依法撤销相应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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